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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知教育部函為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

教師)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(監)事,

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90121577號函

辦理。

二、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,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

公務員服務法(以下簡稱服務法)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,

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

服務法之適用。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

及許可程序等規範,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。至未兼任

行政職務教師,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公立各級學校專

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(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)及相

關函釋規定辦理,合先敘明。

三、依前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函,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

(除信用合作社外),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

稱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」,爰公務員及公立學

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(除信用合作社外)職

務,除經該社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者,毋

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,餘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;至認購社

股限制部分,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,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

規定辦理。又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,故公務員及公

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

經選任為社員代表,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

總額5%,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、監事、經理人、清

算人、監管人等職務。

四、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擬兼任旨揭職務,亦應符合下列規

定:

(一)兼職範圍及職務:合作社之屬性(營利或非營利)及兼

任職務,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。

(二)核准程序: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,教師兼職

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。倘所兼任職務有

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,則應視擬兼職之合作社屬

性,決定是否於應邀提名選任該職務前即報經學校書面

核准。惟如符合第10點第3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態樣,則

免報經學校核准。

(三)認購社股限制部分,非屬信用合作社之合作社,依合作

社法相關規定辦理,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

過實收股金總額5%。

五、另,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13條及教師兼職處

理原則第3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,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

師(含兼任行政職務)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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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43424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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