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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」及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」,將適用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,修正重點包含「防杜境外假訊息」、「深偽影音即時處理」、「加重選舉賭博刑責」等9項,「112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」(如附件)已登載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「112年選罷法修法專區」(https://web.cec.gov.tw/amendment112),並刊登本府政風處網頁。

二.上述九項包含:

1.掃除黑金槍毒 強化選賢與能:內亂、外患、貪污、賄選、危害國安、勾結境外勢力、 組織犯罪、槍毒、洗錢等罪 終身不得參選

2.保障人權: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,受監護宣告者 亦同。

3.政黨多元管道 表達政見: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,政黨可 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或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 表達政見。

4.選舉廣告實名制:媒體或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之選舉廣告應載明委託 刊播者、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。

5.防杜境外假訊息:媒體或平台業者受託刊播選舉廣告時,應查證委託 刊播者是否為境外勢力。

6.深偽影音即時處置:選前擬參選人、候選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,經鑑 識具深度偽造情事,得請求媒體、平台業者依限停 播、限制瀏覽、移除、下架等即時處置。

7.強化民調備載義務: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,未備載出處資 料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均不得發布、 報導、散布、評論或引述。

8.選前禁止民調發布: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,不得發布、報 導、散布、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選舉民意調查資料。

9.加重選舉賭博刑責 確保選舉品質:新增選舉賭博及經營賭盤罪名,加重其刑責。

請遵守法規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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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2-24342456

傳真專線 (教務處) : 02-34010194、(總務處) : 02-2434217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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